陈至立在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时间:2012-09-04 18:06:31 来源:
 同志们:

  今年5月1日是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实施60周年纪念日。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纪念大会,回顾这部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的历史功绩,总结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工作发展的成果和经验,这对于我们在新起点上推动婚姻法的贯彻落实,促进和谐家庭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此,我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会议的召开表示祝贺,向为婚姻法制定、修订和贯彻实施辛勤工作、作出贡献的专家、法律工作者、民政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刚才,同志们作了很好的发言,从不同的视角对婚姻法的制定、实施以及我国婚姻家庭建设工作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阐述,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对于我们进一步完善法律、推动工作十分有益。
  1949年新中国成立伊始,百废待兴,封建思想和封建伦理道德,特别是以“夫权至上”、“男尊女卑”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依然羁绊着整个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为顺应广大人民尤其是广大劳动妇女希冀摆脱封建伦理枷锁,追求自由、平等、美好生活的共同呼声,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新中国首部婚姻法。
  1950年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大法,她的实施为妇女解放事业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婚姻法重点废除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包办强迫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新型婚姻家庭制度。婚姻法荡涤了延续几千年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伦理秩序,建立了男女平等、夫妻互爱、团结和睦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的桎梏中解救出来,使妇女的地位空前提高,得到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的热烈拥护,是中国妇女解放的重要里程碑。
  婚姻法的实施推动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夫妻互敬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的建立。婚姻法彻底否定了以父权、夫权为主导地位的封建家庭结构。妇女拥有了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和继承权利,拥有了自己的姓名权和自由的离婚权,广大妇女开始在经济和政治上摆脱了对男性的依赖,获得了平等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夫妻依存关系的深层变革直接摧毁了封建制度和秩序赖以存在的家庭基础,推动了平等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
  姻法的实施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婚姻法的实施,赋予了广大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职业选择权、工作劳动权以及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广大妇女从此走出家门,在热火朝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中辛勤劳动、贡献力量,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推进了新中国经济的快速恢复,促进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1950年婚姻法,充满平等精神,彰显着自由的力量,闪耀着人性的光辉,在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为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要,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之上,根据建国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新时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新情况,加以补充修订而成的。这部婚姻法重申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以及禁止重婚和包办婚姻等原则和制度,根据时代特点和需要,清除了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夫妻约定财产制等符合发展规律、反映时代要求的新规定。
  2001年,我国针对改革开放2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增设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条款,增加了重婚和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受虐待者、被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制度。修正后的婚姻法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的实际需要,为巩固改革开放成果、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60年来,婚姻法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夯实和谐社会的家庭根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人权特别是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我国婚姻法制建设60年的历程,我们可以总结出下列宝贵经验。
  一是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法制建设道路。从我国国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法制建设道路,是我国婚姻家庭工作取得成就的基本经验。60年来,我国在婚姻法制建设中,坚持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摒弃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既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立法在财产分配、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成功作法,又注意抵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蚀,在激浊扬清中开拓独具特色的中国婚姻法制建设之路。
  二是必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婚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实现亿万家庭的和睦及社会和谐,建设好和谐的婚姻家庭又依赖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广大人民群众是婚姻法的坚定拥护者。他们坚持不懈地与封建势力和传统习俗作斗争,是平等、自由、和谐的婚姻家庭观念的忠实捍卫者。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人民群众热情参与,建言献策,是婚姻法制建设的积极推动者。实践证明,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三是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推动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60年来,我国经历了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向实行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过渡等重要历史性转折。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始终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在坚持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中,不断充实条文、完善制度、丰富内涵,逐步解决新形势下婚姻及家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使婚姻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完善,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四是必须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加强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工作。促进婚姻家庭和睦不仅关系家庭成员的自身幸福,更具有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功能。6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建设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综合运用法律规范、行政管理、宣传教育和文化影响等多种措施,正确的婚姻观念和家庭伦理道德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秩序建立并不断巩固。婚姻家庭建设的发展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同志们,在纪念我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之际,我们要进一步认识婚姻法在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家庭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把婚姻家庭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贡献。
  要加强和谐婚姻家庭价值观教育,培养人们树立高尚的生活情趣、正确的婚姻价值观念和科学的道德评价标准,并将其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要抓住纪念婚姻法颁布60周年的机遇,进一步加强婚姻法及相关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婚姻法的认识和遵守婚姻法的自觉性,使公民的婚姻行为更加规范有序、更加符合法治精神。
  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司法的能力与水平,进一步落实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规,为维护公民婚姻权利和家庭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要建立和完善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及时化解纠纷,维护婚姻与家庭的和睦;建立有效的法律救助机制,完善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使依法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婚姻家庭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要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等人民团体的作用,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知法、守法、用法,为进一步贯彻好婚姻法,促进和谐家庭、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
  同志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婚姻家庭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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