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保护你的法律,每一名女性都应该知晓
时间:2017-04-05 15:59:54 来源:
        有一部法律颁布满25周年了!这是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从此,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有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证,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有了专门的法律护航,妇女事业的未来发展呈现出更加美好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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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这到底是哪部法律吗?今天,三分钟保你读懂第一部关于妇女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看看你享受哪些权益!

 

政治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

 

 

 

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文化教育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根据城镇和农村妇女的需要,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等权益。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财产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人身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婚姻家庭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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