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法》 合同到期能赶走孕妇吗?
时间:2012-08-16 16:56:19 来源:

前不久,某私营企业因为连年亏损,老板决定转产。此时,恰逢300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

  老板在员工大会上宣布,企业只与40多名管理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其余200多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律到期终止。小赵,一位外地打工妹,散会后,截住了老板:“我现在已有三个月的身孕,公司不能终止我的劳动合同。”

  “你不要拿怀孕来唬我,我是看了《劳动法》的,《劳动法》中只规定,妇女在孕期内,企业不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规定合同期满时不能终止。”老板胸有成竹地说道。

  小赵的劳动合同被终止后,特意找出一本《劳动法》,从头看到尾,但的确没有找到关于女工孕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果真可以与孕妇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法》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企业与小赵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这一规定,对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都是非常有益的,得到了全社会的认可。对于像小赵这样处在“三期”内的女职工来说,企业则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只有待她们的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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